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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確認受讓方后保證金處置
 
  
	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直接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讓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轉讓方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和轉讓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轉讓方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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